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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时机与方式

2001-11-18分类号:F832.1

【作者】彭建刚  刘川巍
【部门】湖南大学金融学院   湖南大学金融学院
【摘要】一、入世后一段时期我国 金融业仍不宜实行混业经营 我国加入WTO后,外国金融机构将被允许在我国提供外币服务,可在我国建立非寿险保险子公司或者合资保险公司;部分开放证券业,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在我国基金管理企业中持股33%,三年后增至49%;两年后,现已在我国试办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金融机构将被允许正式开办人民币业务;五年后,对所有外资金融机构开放人民币业务,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建立外资保险子公司。以上步骤表明,加入WTO,将促使我国金融业在较短时间内融入国际金融体系当中,我国金融业的开放问题也被纳入到WTO管辖的范围。
【关键词】外国金融机构  WTO  保险子  企业股票  证券市场  国际金融体系  股票市场  基金管理  非寿险  风险管理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学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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