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可否单方面变更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2022-02-10分类号:D925.3
【部门】重庆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 江苏省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摘要】2011年,A县政府实施某处土地征收。张某在征地范围内有两处非住宅房屋(面积分别为600平方米和300平方米)。2011年10月,A县政府与张某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张某分别安置两套商服房屋(面积分别为600平方米和300平方米),同月张某交出原房屋。2016年5月,A县政府变更协议,在约定安置的路段为张某安置900平方米商服房屋一套。张某不同意两套商服房屋合成一套安置,未接收该安置房。A县政府表示,新安置的一套房屋与原协议约定安置的两套房屋,地段一致、面积相等,不再另行安置。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A县政府变更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并按原协议约定安置两套商服房屋。法院应如何判决?
【关键词】征地补偿安置 最高人民法院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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