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所得税征收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2022-03-09分类号:F811.4;F276.7
【部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数字化进程的加快,现行“积极所得在来源国征收、消极所得在居民国征收”的跨境所得税征收规则在适用中面临着严峻挑战。各国公司所得税税制的巨大差异导致上述规则在实践中严重偏离了受益原则。本文主张从受益原则出发,关注公司作为一组“默示”或“明示”合同的经济结构特征,建议重构以跨国公司集团整体为纳税主体、以累进税率为关键、以公式分配为基础、以“积极所得主要在居民国征收、消极所得主要在来源国征收”为核心的跨境所得税征收规则。
【关键词】公司所得税 支付能力理论 受益原则 积极所得 消极所得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税收治理体系研究”(项目批准号为20ZDA1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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