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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账簿”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探讨

2021-12-05分类号:F812.42

【作者】孙建文  黄国俊  
【部门】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  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  
【摘要】现行法规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簙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但其不适用于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为计税依据的营业账簿印花税。《印花税法》对营业账簿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规定的也不明晰,可能引发税、企人员的理解分歧。只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更简洁、更明确、无歧义且具有操作性,才可最大程度上减少税企双方的税收遵从成本。
【关键词】印花税法  营业账簿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纳税义务  小规模纳税人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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