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融通、利益均衡与个税征税模式革新
2022-01-25分类号:F812.42
【部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2018年的个税修法将征税模式由分类征收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模式,其被寄予强化分配调节的功能预期,"综合所得"的确立有助于税收公平目标的达成。但本轮修法仍遗留了部分问题:"综合"与"分类"的边界不尽合理,勤劳所得较之资本所得的相对税率过高,特定人群的合理利益有不当贬损之虞。为在制度层面解决上述问题,应正视并尝试缓释组织收入与调节分配二元目标之间的张力,基于系统性视角重新厘定部分所得项目的性质,适度提高资本所得税率,并完善费用扣除体系。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 征税模式 分类征收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组织收入与调节分配二元目标下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研究”(18CFX056);;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财政事权划分的法治路径研究”(19SFB3045)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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