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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电子商务数据流通:合规方案、法律模式与规范路径

2022-01-30分类号:D922.294;F724.6

【作者】肖潇  
【部门】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数字经济时代的相关研究不应仅局限于对电子商务数据权属的界定,更应关注数据流通。电子商务数据"生产-交易-共享"全流程均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69条确立的基本法律框架之内有序进行。在电子商务数据生产机制方面,为在充分发挥电子商务数据商业价值与人格利益保护之间形成平衡,应从数据收集、数据产生、数据分析等方面进行合规方案的设计,尤其需要根据数据主体关系的不同确定数据收集的不同合规方案。在电子商务数据交易机制方面,应明确电子商务数据交易本身具有合理性、合法性与可行性,电子商务数据所具有的非物权客体、非知识产权客体和非人格权客体的独特法律属性决定了其无法以所有权为中心建构交易模式。电子商务数据交易的实质是数据使用许可,可以参照专利实施许可制度构建电子商务数据使用许可制度。此外,在电子商务数据共享机制方面,既要充分意识到电子商务数据共享对行业发展的重大意义,亦需对构成商业秘密的电子商务数据向公共数据转换进行合理限制。基于此,电子商务数据共享应从单向数据共享模式转变为双向数据共享模式,实现电子商务数据与公共数据的双向互动。但是,构成商业秘密的电子商务数据不得直接向公共数据转换,政府对共享的电子商务数据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关键词】电子商务数据  数据流通  数据生产  数据交易  数据共享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研究”(21AZD030)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流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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