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行为的刑法规制
2022-03-14分类号:D924.3;D922.68
【部门】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摘要】土壤污染作为一种公害,其污染过程具有隐蔽性、持久性和不可逆性等特性,因此土壤污染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刑事责任的承担有其特殊性。根据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的有关精神,土壤污染犯罪的危害结果可区分为危险结果和实害结果,在判断土壤污染行为与危害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时,应坚持科学因果关系理论,并结合特定的生态学等非法律专门知识对土壤污染进行综合评价,同时要把握测试方法的科学性、实施主体的专业性和统计结果的全面性;土壤污染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既包括故意的情形又包括过失的情形,为了更好地处置土壤污染犯罪行为,有效避免在适用污染环境罪时的争议,我国应单独增设污染土壤罪,将故意和过失类型在刑法中分别予以规定。基于土壤污染犯罪的特点及其存在的风险,在适用刑事责任的方式上更应具有针对性,要充分借助土壤修复等辅助刑罚措施,以更好地实现土壤保护之目的。
【关键词】土壤污染 行为 罪过 责任
【基金】四川省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基地重大项目“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研究”(SC17EZD038)
【所属期刊栏目】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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