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先行到罪刑法定:环境修复在刑法中的确立和展开
2022-03-14分类号:D924.3
【部门】青岛大学法学院
【摘要】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治理现代化进程的推进,追究行为人的环境修复责任成为环境犯罪治理的重要内容。但环境修复的责任形式形成和发展于司法实践,尚缺乏明确的刑法依据,有违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并且导致适用的混乱,亟需立法完善予以化解适用难题。现有刑罚体系以传统的自由刑、罚金刑等刑罚手段为主,与环境治理的时代需求严重脱节。恢复性司法、环境犯罪的生态属性、刑罚体系的开放性为环境修复责任在刑法中的确立提供了实践依据、理论支撑和立法空间。环境修复责任在刑法中的展开,应包括三个层次:首先将环境治理确立为刑法的任务,为环境修复责任纳入刑法提供方向指引;其次厘清环境修复的性质,将其明确为非刑罚手段,弥补传统刑罚手段的缺陷;最后是构建环境修复的责任体系,将环境修复设置为强制适用的责任方式。
【关键词】环境修复 罪刑法定 非刑罚手段 责任体系
【基金】山东省社科规划一般项目“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刑民衔接研究”(21CFXJ05)
【所属期刊栏目】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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