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区域投资争端中仲裁机制的完善路径
2022-03-25分类号:D996.4
【部门】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与东盟就投资签订的相关条约时间较早,内容宽泛且与不同国家订立的双边投资协议差距较大,使得中国—东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适用困难,特别是诉讼由于地方保护主义而无法发挥应有作用。仲裁作为替代性解决机制之一,在中国与东盟的投资争端解决中具有自主性、灵活性、中立性及高效性等优势,应当选择以仲裁为代表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作为最佳的路径。但仲裁机制也存在法律机制“碎片化”并缺乏协商机制,仲裁机制适用范围窄及执行困难等问题。为此,本文提出了构建中国-东盟投资争端中仲裁机制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中国—东盟 区域投资争端 仲裁 完善建议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特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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