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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互联网平台“二选一”行为法律属性的再厘定

2022-01-29分类号:D922.294

【作者】曾晶  
【部门】深圳大学法学院  
【摘要】互联网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实际竞争效果是其法律定性、评价及规制的前提与基础。因未全面准确地把握该行为对市场竞争的真实影响,我国不论是根据《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电子商务法》对其所进行的法律定性均存在局限与不足,以致在实践中产生规制混乱或冲突的局面,不利于我国对该行为进行全面科学有效的规制。互联网平台"二选一"行为存在"非法利用市场力量来排除或限制竞争"和"促进或提升销售环节中的竞争与效率"两方面的正反竞争效果,因而我国应在全面比较权衡这两方面竞争效果的基础上,重新构造其法律属性界定的基本范式、步骤及规程。这不仅能有效化解我国因其法律定性不准或不明而导致上述三法产生拼接分立规制的困境,而且还有助于我国理顺现有法律规范的适用逻辑与次序,实现各相关法律条款之间的充分衔接与协调,以最终为促进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与创新发展提供有效制度支撑与法律保障。
【关键词】互联网平台  二选一  法律定性  正反竞争效果  平台内经营者
【基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我国垄断协议行为的法律规制体系及标准优化研究”(GD19YFX0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共享经济法律规制的司法路径研究”(19CFX065);; 深圳大学重点学科建设高端人才队伍青年教师科研启动项目“我国纵向垄断协议规制体系化及标准”(860/000002110170)
【所属期刊栏目】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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