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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入宪背景下的环境宪法研究

2022-03-14分类号:D921;D922.68

【作者】谭万霞  李越开  
【部门】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环境宪法是指在宪法位阶上以环境保护、经济开发和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的规范体系。我国环境宪法主要是宪法或宪法修正案中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条文。宪法序言中“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作为国家任务的宣示,符合环境保护的宪法目的,要求通过建设符合美好生活需要的生存空间,保护人民健康的生存环境以及提高人民的生活品质。在宪法总纲中,可以得出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环境保护应在宪法现有的基本权利保护的体系内涵基础上加以充实或重构,通过宪法体系的客观规范内容以及价值决定的方式,成为国家任务的一部分,而非宪法基本权利。在国家机构方面,需要重点把握国家权力的“双重体系”结构、环境宪法所蕴涵的“两项原则”以及“三权分工”。总之,“生态文明宪法”有利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关键词】生态文明  美丽中国  环境宪法  环境权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困境与破解路径研究”(20XFX007);; 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重点项目“广西侗族习惯法文化在乡村治理新体系中的影响研究”(20AFX001)
【所属期刊栏目】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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