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ID公约》裁决修改程序中可受理性问题的性质与作用
2022-03-11分类号:D996.4;D997.4
【部门】复旦大学
【摘要】裁决修改程序是《ICSID公约》下裁决作出后的救济程序,允许仲裁庭在特定条件下对裁决内容作出实质修改。仲裁庭已作出决定的修改申请均因不具有可受理性而未进入是非曲直阶段便被驳回。在国际投资仲裁语境中,对于可受理性的现有研究聚焦于仲裁程序,并未关注修改程序。根据已有实践,修改程序中的可受理性不同于仲裁程序中的可受理性,而与仲裁程序中请求是否显然缺乏法律依据的判断相似,均涉及对是非曲直的审查。但是,仲裁庭遵循的判断要素和判断标准导致可受理性的判断与之后是非曲直的判断存在深度交叉,使《ICSID公约》修改程序中可受理性问题的作用不是过滤掉明显无意义的申请,而是过滤掉不能确定成功的申请。
【关键词】裁决修改 可受理性 是非曲直 决定性影响 《ICSID公约》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商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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