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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契约型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人资格

2022-01-12分类号:F832;F812.42;D922.22

【作者】刘鹏  
【部门】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关于管理人运用契约型资管产品销售金融商品,以管理人为其增值税纳税人的安排,悖离了交易逻辑,致使管理人权责配置严重失衡。对此,应赋予契约型资管产品以增值税纳税人资格,将其设置为该交易的增值税纳税人。基于功能主义范式,从实现纳税人应有的制度功能角度出发,有必要赋予契约型资管产品以增值税纳税人资格。而监管规则对契约型资管产品独立性的塑造和契约型资管产品以主体身份行事的交易实践,为其获得增值税纳税人资格提供了可行性。除了"人"这一自带价值和尊严的特殊主体外,其他基于经济需求创设和发展的社会主体都可兼具客体属性与主体属性。
【关键词】契约型资管产品  增值税  纳税人  客体  主体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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