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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城建税的改革

2001-05-05分类号:F812.42

【作者】胡俊坤
【部门】南通市地税局港闸分局
【摘要】1.改革城建税制是社会主义税收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我国社会主义税收法制建设的总原则和目标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是现行的城建税制与这一原则的要求显然相差甚远。其一是城建税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法律层次不高。其二法律的可依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较差。比如条例规定纳税人应按实际缴纳的“三税”计算缴纳城建税,但是税务机构分设后,地方税务机关无法确认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也无
【关键词】城建税  社会主义税收  税务机构  税制改革  地方税务机关  法律层次  地方税体系  建设税  国税局  计税依据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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