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及其思路
2001-05-05分类号:F812.42
【部门】广东商学院财税系
【摘要】1.地方财政收入原则。 一定时期的地方税所提供的财力,必须与本地区的公共品供应所需要的财力相适应,否则,当地方财政收入入不敷出时,将迫使地方政府寻求新的财源或对现有财源实行重新配置,一方面可能通过延长政府收费商品系列,以增加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则运用“经费包干”,允许有条件的事业单位搞“创收”,弥补经费不足。但由于政府收费的垄断性和管理的分散性,在对政府收费行为缺乏严密监控的情况下,不仅政府收费标准可能背离
【关键词】税制建设 地方财政收入 主体税 经费包干 收入划分 费改税 地方公共财政 费税 应税行为 土地使用税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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