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补偿职能”的重新思考
1993-05-01分类号:
【部门】杭州商学院
【摘要】根据保险原理,保险不具有补偿职能.因为全体被保险人的损失,并未得到来自全体被保险人以外的补偿,在固定资产等损失中,赔偿额可能大于损失额,这与补偿定义不符,由于受损者总是少数,因而获得补偿者总是少数,故补偿不是职能.根据保险本质,保险具有保障职能.因为受损和未受损的被保险人,都受到了保险人提供的保障.根据保险险种,补偿仅是实现保障职能众多方式中的一种而已.养老金保险,保证保险、人身险等都不提供补偿.根据保险实践,正确理解保障职能不仅有利于端正保户投保动机,且有利于展业.
【关键词】保障职能 保证保险 保险实践 人身险 损失额 保险险种 赔偿额 受损者 保险标的 保险事业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经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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