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有待规范
2001-01-15分类号:F239.6
【部门】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
【摘要】为了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增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的经济责任意识,保证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的有效贯彻执行,2000年3月,新颁布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提出必须对离任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并对其工作业绩作出综合评价。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提出离任审计报告应包括分管业务经营情况、业务合法合规情况、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案件及本人应承担的责任、审计结论等五个方面的内容。因此,对离任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已成为金融机构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
【关键词】离任审计 金融机构 管理人员 内部控制 分管业务 内控建设 风险管理 综合评价 审计结论 资格管理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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