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剩余、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以山东农村鸭梨“采青”采购合同为例
2001-09-25分类号:F062.9
【部门】山东大学产权研究所!济南250100
【摘要】合同剩余的性质是负外部性 +不确定性 ,基于效率的考虑 ,合同剩余可定义为 C+(A+B)×(1- k) ,相应地 ,对这部分剩余的控制权即剩余控制权 ,从剩余权利产生的收入流中获取收益的权利即剩余索取权。这种定义本身说明了合同剩余的来源 ,体现出合同剩余与交易效率之间的负相关关系。然后 ,作者以鸭梨“采青”合同为例 ,更加清楚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不完备合同 剩余控制权 剩余索取权 交易费用 交易效率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评论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