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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利弊分析

2021-08-05分类号:F812.42;F275

【作者】马泽方  
【部门】北京市税务局  
【摘要】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只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相关条件,就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笔者在实务中发现,很多企业误将不征税收入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只要符合条件,就一律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最大的区别在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基于此,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时,在不同情况下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结果。
【关键词】不征税收入  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应纳税所得额  利润总额  利弊分析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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