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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政府董事制度考察及其启示

2021-11-25分类号:F271

【作者】蒋科  付金  
【部门】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  湖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政府董事即政府委派或推选至公司董事会中履行公务职责的董事,其功能在于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或其他经济目标。国外基于政府董事的公职身份或其承担的公务职责,对其考评、激励、监督及法律责任等均体现了强烈的公法性。我国的国有股权董事类似于国外的政府董事,但现行法律仅承认其董事的私法身份而否认其公法定位。这使得其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保护下,与公司内部人形成了利益同盟,削弱了其作为政府董事的基本功能。我国可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将国有股权董事定位为承担公务职责的政府董事,以适应我国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需要。
【关键词】政府董事  双重人格  制度借鉴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5BFX169)
【所属期刊栏目】财经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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