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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企业资金统借统还业务纳税筹划

2021-07-05分类号:F276.4;F812.42;F275

【作者】陈迎  高允斌  
【部门】连云港市城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  江苏国瑞兴光税务师事务所  
【摘要】税法对集团企业统借统还业务中收取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设定了若干前提条件,需要集团企业在全面、准确理解的基础上系统合理筹划资金交易主体、额度、链条、利率、期限等要素,并兼顾利息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以降低税收成本,控制税收风险: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合理规划集团内、外部的资金融通关系;按照资金使用方只能是统借方的某一下属单位的要求,筹划集团内部资金融通关系;注重借入资金利率与转贷资金利率关系的筹划;加强贷款本息偿付期限的规划与实时管理;关注统借资金转贷额度的筹划和统借资金在集团内企业间无偿划转使用问题。
【关键词】统借统还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税收筹划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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