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困境及对策建议
2021-08-26分类号:F49
【部门】铁道警察学院法学系
【摘要】在数字市场,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的现象日渐增多,横向、纵向与复合集中交织,协议集中为主要形式,资本和大数据平台是集中的主要推动者。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引发的数据垄断效应明显,如违规收集和共享用户数据,对用户和新入者设置新的市场壁垒,降低用户的隐私保护力度等。加大对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具有必要性,在审查过程中应以潜在竞争者认定和替代能力分析不能等同、审查介入与行业发展不冲突、监管与审查不影响竞争中立等为基本理念。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正面临着前瞻性缺失、传统相关市场界定理论失灵及经营者申报标准滞后等困境。因此,为了完善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机制,在分析竞争效果时应注重消费者福利原则,创新相关市场界定标准及认定方式,适用大数据必要设施原则,推进申报标准的多元化创新,合理设定集中的附加条件。
【关键词】数字经济 互联网平台 数据驱动型 经营者集中 数据垄断 反垄断 数据安全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西南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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