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中金融机构的免责机制——以“信赖利益”判断为核心
2021-09-29分类号:F832.51
【部门】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摘要】现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中免责机制尚付阙如,金融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过于严苛。为平衡投资者与金融机构的关系,应以是否存在信赖利益作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中免责机制的核心判断要素。如果投资者缺乏信赖利益,金融机构便不应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并以"信赖是否合理""投资决策是否基于信赖"作为判断是否存在信赖利益的主要考量因素。当投资者违反信息提供义务、具有专业性或自愿风险错配等情形出现时,其信赖利益应受到法律检视。为进一步厘清责任边界,当投资者违反信息提供义务时,应以金融机构履行核查义务为免责条件;在投资者具备专业性时,应以实际交易中投资者独立决策为免责前提;在投资者自愿风险错配时,应设置金融机构的警示义务和越级投资的门槛限制作为免责要求。基于证据规则的公平性,对于免责情形的举证责任应由金融机构承担。
【关键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免责机制 信赖利益 责任边界 金融机构责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证券市场导报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