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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网领域垄断协议的认定困境与出路

2021-10-29分类号:D922.294

【作者】叶明  梁静  
【部门】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摘要】移动互联网领域垄断协议呈现出隐蔽性、智能化的特征和趋势,使得垄断协议的形式以默示合谋为主,难以认定和辨别,也使得《反垄断法》在行为主体认定、客观行为认定、认定原则适用方面面临着法律困境。依靠现行《反垄断法》的认定方法和思路已无法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应结合移动互联网的特点,将移动互联网领域垄断协议主体的概念进一步改良并加以类型化,明确客观行为的认定规则和举证责任,坚持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结合适用,同时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关键词】移动互联网  垄断协议  行为主体  客观行为  认定原则  反垄断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移动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法实施疑难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8BFX14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经济的法治保障”(项目编号:18ZDA150)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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