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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信托脱产行为的可行性规制路径探究

2021-06-25分类号:D923;D922.282

【作者】金晓文  
【部门】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摘要】根据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被隔离在委托人的固有财产之外,但若债务人为了脱产而设立信托,或者设立信托的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其债权人之利益,则会促成对信托制度的滥用。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增强信托的透明度,追求社会公平,应当对信托财产的隔离机制有所突破。我国民事信托制度方兴未艾,目前《民法典》和《信托法》规制债务人滥用信托脱产行为的规定过于笼统,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应当完善刺穿滥用信托脱产行为的制度,对于债务人利用信托恶意脱产的行为认定为无效;对债务人虽无脱产恶意,但设立信托的行为在客观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认定为可撤销,从而防止信托沦为债务人脱产和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工具。
【关键词】信托  脱产  无效  可撤销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共商行为及其规制”(14ZDC019);; 北京外国语大学2019年度一流学科建设自主选题项目“‘消费商’的法律调控模式研究”(YY19ZZB001)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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