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平台的涉税信息披露义务
2021-10-01分类号:F812.42;F49
【部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信息披露义务是网络平台作为税收征管法律关系中的参与方承担的税法协力义务,其正当性在于保障国家税权和税收公平,必要性在于解决数字经济时代涉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网络平台应当承担涉税信息披露义务,但该义务不包括发现和报告税收风险,亦不包括对涉税信息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涉税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明确界定信息的内容及范围,可以按照税收征管不同环节中需要的信息为划分标准,差异化制定义务的履行方式。对于特定纳税人的具体信息,税务机关提出要求,网络平台积极配合;对于不特定纳税人的一般信息,网络平台应定期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供。《税收征管法》对信息披露义务进行制度化的进程中,应贯彻比例原则、明确平台的免责事由并注重与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协调平衡。
【关键词】网络平台 涉税信息 信息披露 税收征管 协力义务
【基金】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项目编号:20CXTD08)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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