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与税法的两个基本问题
2001-07-20分类号:D922.22
【部门】北京大学法学院 广东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管理系
【摘要】2000年3月由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规范立法活动的一部宪法性法律。在此之前,规范立法活动的规范主要是宪法、有关法律和行政性法规。由于这些规范不统一、不完善和过分原则化,不仅造成了操作上的困难,而且导致了大量无权立法、越权立法、借法扩权、立法侵权等立法异常现象。具体到税法领域,税法的立法层次低、行政法规越权、立法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也程度不同地存在,既影响了税法自身的权威性、严肃性,也影响了税收的执法、司法和守法。《立法法》颁布实施后,以往规范不足的情况将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弥补,有关立法的各项制度,包括立法权限制度、立法程序制度...
【关键词】《立法法》 税收法定主义 税收立法 立法权限 行政法规 税收法制 授权立法 规范性法律文件 立法监督 立法活动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研究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