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入市:试点反思、理论证成与路径归处
2021-10-08分类号:F321.1
【部门】南京大学法学院 南京大学住宅政策与不动产法研究中心
【摘要】从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现状来看,农房及宅基地使用权租赁本就不受限制,抵押合同只能与金融机构订立,买受人之主体限定于县(区)、市域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均未触及改革之本。种种设置于宅基地使用权入市道路上的障碍,均源于住房保障与住房财产权的两难困境。然而,对住房福利的维护,不但造成住房财产权的损害,还无意间构成对农民经济、文化、社会福利的忽视。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主体的限制,无法实现保护耕地的目的。宅基地的可继承性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都导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的增多。经由充分竞价的真正公允价格,才能实现住房财产权最大化效益。基于住房保障之同一目的与"一物一权原则"冲突之化解,可以藉由居住权实现宅基地使用权入市。区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设定居住权之无偿设立,与为第三人设定居住权之有偿设立。
【关键词】农房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居住权
【基金】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课题“民法典背景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研究”(编号:2020EFX015)
【所属期刊栏目】现代经济探讨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