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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视域下金融APP数据处理的规制研究

2021-11-11分类号:D912.29;F49;F832

【作者】刘友华  任祖梁  
【部门】湘潭大学法学院  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摘要】基于信息不对称优势,金融APP运营商在个人金融的数据处理过程中,可能侵犯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其他权益,亟需监管。从域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看,澳大利亚确立消费者数据权、美国强化金融隐私权保护、英国构建公平交易保护措施;从域外对金融机构数据处理的监管看,美国建立反洗钱的信息披露制度、英国建立“监管沙盒”,构建数据处理者的数据获取与报告义务。应在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平衡数据处理与业务监管,明确用户对于个人金融数据所享有的“数据所有权”,以及金融APP运营商基于消费者许可或法律授权获得的“数据用益权”,同时应明确个人金融数据处理规则,强调金融APP运营商的数据处理的报告义务,基于“监管沙盒”监管金融创新业务。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  数据处理  个人金融数据  数据所有权  数据用益权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9BTQ059);; 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8YBA401)
【所属期刊栏目】消费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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