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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宪法财产权保护

2021-09-25分类号:D921

【作者】谢立斌  李艺  
【部门】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个人信息无论是作为大数据的组成部分还是作为独立的信息,都含有重大经济价值。实践中,基本上由数据企业享有相关利益。相关利益分配是宪法层面的分配问题,应当充分考虑社会主义制度、按劳分配制度、经济发展和平等原则等各个方面。在宪法上,应当由数据主体享有其个人信息之上的经济价值。宪法的这一要求应当在法律层面得到落实。在当前实证法上,人格权法和合同法上的保护机制都不能够满足这一要求,立法者应当积极作为,弥补这一不足。在法政策学上,立法者应当通过财产规则保障数据主体的经济利益。由于个人信息与有体物存在本质差异,所有权制度不能够适用于个人信息之上经济价值的保护。立法者应当参照知识产权制度,设立个人信息财产权。
【关键词】宪法  个人信息  经济价值  财产权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宪法财产权教义学研究”(15BFX040);; 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18CXTD05)
【所属期刊栏目】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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