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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调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缺陷与完善路径

2021-08-10分类号:D925.2

【作者】牟绿叶  张传玺  
【部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摘要】在职务犯罪的调查中,"认罪认罚"和"从宽处罚"是一种单向度的关系,监察机关有权决定是否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被调查人丧失了选择认罪认罚并获得从宽处罚的主体地位,律师无法介入监察调查并提供法律帮助,检察机关也不能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这些规范缺陷导致下游程序出现了"三高"或"一高"现象,最明显的是认罪认罚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上诉率明显高于所有认罪认罚案件的平均上诉率。监察调查处于整个刑事程序的上游,为防止调查阶段出现违法行为,并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及供述的真实性和全案事实认定的准确性,有必要在告知义务、律师帮助、监督机制等方面,对职务犯罪调查中的认罪认罚制度予以完善。
【关键词】职务犯罪  监察调查  认罪认罚  告知义务  法律监督
【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202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刑事二审程序的多元发展和完善路径研究”(20YJC820035)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浙江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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