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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金融安全审查制度的证成与构设

2021-11-15分类号:F832.6

【作者】蒋昊禹  
【部门】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目前,《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虽然将重要金融服务领域外商投资纳入安全审查范围,但在审查对象、体系、主体、程序等方面存在缺漏,无法独立实现"维护金融安全"的制度功能。因此,立法者应当考虑构设专门化的外资金融安全审查制度:促成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与金融行业安全监管的机制耦合;对金融领域外商投资行为、外资金融机构分别进行审查;接纳金融监管机构参与相关审查工作;增加审查程序的启动强制力与事后救济性。
【关键词】外资国家安全审查  金融行业安全监管  金融开放  金融公平
【基金】2019年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金融行业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实施机制与法律规范”(项目编号:2019XZXS-043)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浙江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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