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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为暂予监外执行单独审批主体

2021-08-28分类号:D925.2

【作者】谭惠娟  
【部门】广西大学法学院  
【摘要】暂予监外执行是维护国家刑罚权威,彰显人道主义色彩的举措,有利于维护罪犯的人身权益。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多元审批主体的存在,产生了执行标准不统一、行政执罚机关自我审批程序设计不合理、检察机关监督的广度过窄和深度过浅、刑期计算难等问题。厘清暂予监外执行的性质,是确定由哪个机关作为单独审批主体的前提。因其性质为司法权,采取法院为暂予监外执行单独审批主体,检察机关监督法院审批过程的权力配置的方式更为合适。此外,还应当以审批程序多元化、参照羁押折抵管制刑期的方式计算刑期以及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力等作为配套措施,以发挥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最大的实效性。
【关键词】多元审批主体  单独审批主体  暂予监外执行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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