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产权市场主体的认知调查与矫正
2021-10-11分类号:F49;D922.16
【部门】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湘潭大学”大数据与智慧司法研究中心
【摘要】呈现我国数字市场主体的数据产权观念是推进数据确权立法进程亟待解决的基础问题。选择连续8年入围中国互联网企业百强的21家企业主要业务与品牌的“隐私政策”等文本为样本,在46个样本文件中摘录324个与“数据”相关的样本资料,运用扎根理论方法在137个编号的基础上获得98个初始概念、44个范畴,主轴编码后获得19个副范畴、14个主范畴。研究发现:我国数字市场主体的数据产权观念,整体上形成13项具体的权利和1项概括性权利、14种客体类型,主要形成企业和用户两类权利主体。其中,企业和用户均享有使用权、共享权、删除权、处理权,企业单独享有数据所有权等5项权利,用户单独享有更正权等5项权利,对企业和用户最重要的分别是数据使用权和数据删除权。当前企业几乎只在个人数据上给用户配置权利,但企业可以就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享有权利,应该严格区分个人数据与非个人数据,并跳出“非此即彼”排他式确权逻辑,进而矫正数据市场主体的数据产权观念。
【关键词】数据产权 权利观念 个人数据 非个人数据 数字市场
【基金】深圳市科学技术创新委员会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面向网络主权的政务大数据语义关联、全局融合与深度学习关键技术研究”(项目编号:JCYJ20180302173459920);;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多源大数据融合驱动的产业管理模型设计及领域实证研究”(项目编号:71774123);; 2021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数据要素确权的法律供给研究”(项目编号:21CFX007)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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