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事业单位的数据权益保护探讨
2021-10-18分类号:D912.1
【部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摘要】学术界在数据权益保护方案上存在激烈的争论,主要有以所有权论、知识产权论、商业秘密论等为代表的赋权保护模式,以利用权体系论、数据有限排他论和用益权论为代表的行为保护模式。但无论是何种模式,公益事业单位的数据权益均被忽视。实际上,数据是表现信息的介质而非载体,公益性是其本质属性;数据赋权无法从法理上得到证立,更容易造成数据权益保护的非平衡性。实务中,合同法保护方案不仅切实已行,而且能够满足各方主体数据权益保护的需求。
【关键词】公益事业单位 数据权益 赋权保护模式 行为保护模式
【基金】安徽省高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广度与强度研究”(项目号:gxyq ZD2017053)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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