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管制法》中的域外适用法律规则及其完善
2021-07-13分类号:D922.295
【部门】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人民法院
【摘要】2020年12月1日生效的《出口管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该法的域外适用,从原则和具体规则两个层次赋予了出口管制的域外效力。但是《出口管制法》的域外适用规则依然不够具体和详尽,缺乏具有指导意义的域外管辖细则。为了实现《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的目的和效果,出口企业应贯彻《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履行合规义务,而且中国有必要尽快细化出口管制法律域外适用的规则体系,以维护国家安全、履行国际义务和制衡他国。中国应当秉持有限突破属地原则、合理原则和防止泛化国家安全三项原则,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和出口管制领域的特性,有克制地规范出口管制法律规则的域外适用。具体而言,需要进一步清晰界定管制对象、细化黑名单制度、适当扩展管制物项、明晰再出口的内涵、确立出口管制协调机制与追责、执法机制。
【关键词】《出口管制法》 域外适用 国家安全 不可靠实体清单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经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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