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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杀熟”行为反垄断责任的完善

2021-07-20分类号:D912.29

【作者】郭江兰  
【部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由算法技术引发的价格歧视问题广受反垄断机关的关注,除了确定算法价格歧视行为的违法性属性之外,法律责任追究亦是不可或缺的。我国已把"大数据杀熟"行为列入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规制范围,但对"大数据杀熟"行为反垄断责任的追究却依赖于现有的经营者单轨路径。为有效防范"大数据杀熟"行为衍生的歧视风险,有必要确立"经营者责任+算法技术责任"双轨追责路径,坚持风险防范的追责思路,明晰经营者责任和算法技术责任,并注重责任转轨后的衔接。
【关键词】“大数据杀熟”  反垄断责任  双轨路径  经营者责任  技术责任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经济的法治保障”,项目编号:18ZDA150
【所属期刊栏目】商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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