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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治理双重股权结构的监管机制再认识

2021-09-20分类号:F271;F832.51;D922.291.91

【作者】刘杰勇  
【部门】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双重股权结构作为与同股同权结构并存互补的股权治理结构,因具有扩大融资、保持控制权和规避恶意收购等优势,受到成长期创新型公司热捧,也逐步被全球资本市场普遍接受。近两年我国港交所与上交所科创板先后引进双重股权结构。双重股权结构虽比同股同权结构的代理成本高,却也是初创型高科技公司所有权的最优安排,但为削减代理成本需构建有效的监管机制。我国双重股权结构监管机制可分为内部与外部两个层面:内部监管上,创始人对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初创公司持续投入专用性人力资本,对公司拥有强烈心理所有权,形成创始人自我约束机制;外部监管上,港交所和上交所科创板的上市规则通过上市公司资格要求、采用时机限制、B股股东资格要求、B股表决权限制、信息披露与设置监管机构等具体措施予以规制。
【关键词】公司治理  双重股权结构  同股同权结构  代理成本  外部监管  内部监管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商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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