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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社会共治与食品安全认证的有效性

2021-11-22分类号:F203

【作者】邓衡山  孔丽萍  
【部门】福建农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要】第三方认证制度被普遍作为一种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政策工具。怎么解决消费者与认证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这一制度能否奏效的关键。本文认为,当且仅当优质优价机制恢复,认证有效性才能从根本上得到提升;在讨论了社会共治有助于提升认证有效性的基础上,本文讨论了认证机构的性质对社会共治作用的影响。研究发现,认证机构的官方性质不利于认证的有效性:官方认证机构的垄断性质不利于“声誉锦标赛”的开展,同时,官方认证机构由于存在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易被生产企业所俘获,而媒体约束过多,社会监督作用发挥受限。由于这一关键环节的缺失,食品安全问题难以从根本上得到有效治理。最后提出了让官方认证机构进行市场化改革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  认证  社会共治  机构性质
【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合作社的‘准公共品属性’与政策支持的边界:理论与基于追踪调查的实证”(编号:71673047);;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完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育的政策支持”;;
【所属期刊栏目】农业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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