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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对承运人投保货运险的责任认定

2021-07-20分类号:D922.284

【作者】高俊涛  潘继仁  
【部门】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承运人投保货运险并将自己列为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承运人请求保险赔付,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抗辩常引发纠纷。保险利益的判断标准分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经济利益和被保险人需实际负担风险。承运人对其运送的货物享有责任利益,该保险利益与货运险的可承保利益不匹配。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并非合同效力要件,承运人不具有货运险下可承保利益的事实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经由当然解释,对保险合同的可承保利益负有明确说明义务。若保险人对可承保利益等影响承运人订约的事项未尽明确说明义务,导致承运人错投货运险,保险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运人投保货运险,其订约意图可分为承运人为货主的利益投保货运险和承运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货运险两种情形。
【关键词】货运险  保险利益  可承保利益  保险金请求权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专项“新时代海洋强国战略法制保障研究”(18VHQ004)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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