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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补偿的适用甄别——以流域生态保护为视角

2021-09-03分类号:X321;D922.68

【作者】郭武  张翰林  
【部门】甘肃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全方位推进的背景下,流域生态保护的制度构建迫在眉睫。现有关于流域生态保护的核心制度是生态补偿机制的合理构建。学界普遍认为生态补偿机制应发力于对上游地区的机会补偿,然而却不能兼顾流域水质恶化后上下游之间关系的处理。因此有必要在流域生态保护中厘清补偿以及与之相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关系。目前生态补偿机制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就制度目的与运行机理上表现为广泛的"链接"与"交叉"。当下尚未有任何规章制度阐释二者之间的关系,应从生态补偿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入手,剖析并界定二者之间的制度真空、制度冲突与制度耦合等三种关系。同时从生态补偿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间的制度依据、制度配置状态角度对两种制度的适用情形、责任序位以及资金的配置使用关系做出合理"区分"。
【关键词】流域生态保护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补偿  制度耦合
【基金】2019年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自主选题项目“中国生态环境司法制度完善研究”;; 2018年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环境审判‘甘肃模式’对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贡献”阶段成果;; 2021年度甘肃省双一流建设重大科研项目《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协同治理的法治保障研究》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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