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创新性落实的法律路径研究
2021-06-28分类号:D922.6;F127
【部门】西北大学法学院
【摘要】流域水生态系统提供的服务和功能丰富而多样,跨界流域带来的诸多效益更是超越了不同行政界限。流域水生态系统的经济、社会和文化价值应该由流域内所有利益关联主体共享。利益共享内在地包涵了标准、责任、评价、共享和可持续性等要素,它们的关联与耦合需要一种结构性框架的支撑,而协调机制即是流域利益共享和治理责任分担的制度保障。《长江保护法》规定了流域协调机制的框架。在"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和"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要求下,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需要依赖于流域协调机制的创新性落实。构建以流域资源为基础的网络型协调机制框架、以政府为主导的利益分配机制、以制度为基础的法律硬约束机制,能够突破传统行政区划障碍,促进流域协调发展。溯源流域协调理论的历史,论证国际流域治理协调机制的客观理性,分析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供给性约束和体制性约束,对长江流域协调机制落实的法律路径进行探索性思考。
【关键词】长江流域 协调机制 创新性落实 法律路径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中国流域一体化管理法治体系研究”(16BFX151);国家社科基金高校思政课研究专项“高校思政课中环境法治理念的传播和环境法治精神的培育研究”(20VSZ093);; 陕西省社科基金项目“陕西省流域水资源一体化管理法治保障研究”(2017F011);; 陕西省软科学项目“关中平原城市群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法律机制研究”(2020KRM057)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软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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