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政府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发布预警职责
2021-07-15分类号:D630;D922.1;R197.1
【部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在应对传染病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政府披露信息并非仅指公布疫情,发布预警也是信息披露的另一种重要方式。基于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3条的体系性考察及其与《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关系的梳理,可知发布预警与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在法律上分属应急管理中的不同环节;《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3条与《传染病防治法》第19条在形式上存在不一致,但通过运用法律适用规则,可以确定应当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3条的规定,不存在需要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的法律冲突;虽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中欠缺地方政府发布预警的权限和程序依据,但这不影响政府履行发布预警的职责,地方立法、行政立法或者各级政府依法制定的应急预案都可以作为发布预警的实施依据。
【关键词】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预警职责 应急预案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基于行政裁判数据的法治政府差距研究”(19CFX021)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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