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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核心数字贸易规则及其影响

2021-08-09分类号:F49;F746

【作者】彭德雷  张子琳  
【部门】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商学院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华东理工大学华理—临港自贸区创新研究院  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  
【摘要】《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核心数字贸易规则反映了缔约方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发展诉求,内容涉及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电信服务、投资和知识产权等领域,旨在确保国家基本安全的前提下推进数字贸易发展。与中国已经签署的自贸协定相比,《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数字贸易规则在数据跨境流动、数据本地化等议题方面均有突破。同时,通过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的对比可以看出,二者在覆盖范围和自由化程度方面仍存在差别,《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未涉及数字产品的待遇和源代码等问题。在政府层面,《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数字贸易规则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关键诉求,将加强中国与各缔约方之间的数字贸易合作,为构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注入新的活力,有助于各缔约方继续完善国内的数字规则体系。在企业层面,《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数字贸易规则为缔约方数字企业发展带来机遇,同时对数字企业的合规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关键词】数字贸易规则  数据跨境流动  源代码  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数字贸易框架下跨境数据流动的国家规制与国际治理研究”(19CFX083);;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课题“国际法视阈下国家规制的次生风险与法律控制研究”(16SFB3044);; 上海市教育法学人才计划项目“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背景下‘一带一路’境外合作办学的风险和法律保障研究”(2020JYFXR041)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流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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