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世纪鄯善王国财产权法初探——以土地产权为重点
2021-11-15分类号:F301.2;D929
【部门】南京师范大学 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
【摘要】本文利用尼雅遗址出土的佉卢文资料,对3—4世纪鄯善王国的财产权法特别是土地产权法问题进行较系统地研究。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鄯善王国形成了明确而具体的财产权法,对诸如皇廷、公共及私人土地财产、盗窃他人财产、债务偿还、难民财产保护、战前债务处理等都做出了清晰明确的法律规定。国王不仅是国家所有土地名义上的主人,而且有权将土地、房屋、牲畜等财产作为礼物赏赐给臣下。公共或集体土地所有权、个人土地私有权,皆受到国家法律保护。无理强占他人土地,包括破坏他人土地上的财产,如砍伐他人土地上的树木,亦为违法,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合法的私有土地买卖交易,国家给予法律保护。对于战争前的债务,一般不再追究。而对于外国难民的财产,则给予必要的法律保护。从保护土地私有产权这个角度来看,鄯善王国法律与中原法及罗马法并无大的差异。如果从佉卢文书土地买卖契约中对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细节的规定及鄯善王国土地使用的具体情况来看,其土地私有化的程度,可能较之同时期汉晋中原地区更强一些。这是其经济上的特点之一。
【关键词】鄯善王国 财产权 土地产权 比较研究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西域出土中古法律文献比较研究”(批准号:13AZS020);;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唐宋民事法律与罗马法比较研究”(批准号:16YJ820049)阶段性成果之一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经济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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