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财产范围探讨
2021-07-10分类号:D923.2;D922.3
【部门】杭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萧山分局
【摘要】《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八条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否可以单独抵押作了与《土地管理法》不同的规定。本文围绕现有法律在理解与适用时存在的困惑,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建立会商机制,运用法律解释、法律原则等方式解释法律的适用,暂停过时法律规范的适用,明确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财产范围等。
【关键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 抵押财产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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