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数卖”,谁能优先受让土地
2021-11-10分类号:D920.5;D923.6
【部门】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事务中心)
【摘要】甲公司就其所拥有的某国有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先后与乙、丙公司分别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甲公司符合依法可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且甲与乙、丙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合同签订后,乙、丙公司均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按照约定已向甲公司支付合同价款,但乙公司尚未支付。其后,乙、丙公司得知了甲公司存在"一地数卖"的情形,分别起诉甲公司要求其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乙、丙两公司谁能优先受让土地?
【关键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土地转让 先行支付 土地使用权人 民法典 合同有效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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