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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持有人代表诉讼制度研究

2001-08-15分类号:D922.287

【作者】刘和平  王银凤
【部门】海通证券研究所   东华大学
【摘要】根据《投资基金法草案》第26条规定,基金所有涉诉活动都是由基金管理人来代理,那么在基金管理人自己违反信托责任时,又由谁来代表基金追究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责任?这显然是立法上的一大漏洞。
【关键词】代表诉讼  基金持有人  违反信托  基金管理人  基金法  信托义务  股东派生诉讼  诉讼费用担保  前置程序  信托财产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证券市场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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