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新《征管法》对民法代位权制度的移用
2001-09-20分类号:D922.22
【部门】
【摘要】新《税收征管法》直接移用民法代位权制度,体现了税收这一特殊的债的关系的理念。本文认为,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要件,首先是纳税人应纳税款应当确定、无异议,且纳税期限届满;其次是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第三是纳税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已经对国家造成损害;第四是税务机关应当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
【关键词】代位权制度 征管法 债的保全 优先受偿 期限届满 三人 迟延履行 质押权 行使权利 法律关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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