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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牙税制度的嬗变——以河北省为考察对象(1912—1937年)

2020-07-06分类号:F812.9

【作者】张彦台  
【部门】河北省社会科学院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研究所  
【摘要】1912—1937年,河北省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牙税的政策法规,先后采取了牙税盈余和牙帖税并征制度,牙税等级征收制度,牙税包商征收制度,牙税自征、代征与包征制度和牙行营业税征收制度,促进了牙税制度的规范化和制度化。随着牙税制度的嬗变,牙税的性质不断变化、反复,课税的主体和客体亦随之改变、反复。民国时期牙税制度既有可圈可点之处,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反映了政府税收理念的理解和实践。
【关键词】牙税  牙商  牙行  制度  河北省
【基金】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国牙商制度变迁研究”(HB18LS016);;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预研项目“民国时期牙商制度研究”
【所属期刊栏目】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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